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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

「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」設置要點

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
府人一字第九000二九0三00號函核定發布

97 年1 月14 日 府 授人一字 第09730029100 號函修正

 

一、臺北市政府 ( 以下簡稱本府 ) ,為協助臺北市 ( 以下簡稱本市 ) 觀光事業發展,以建立政府與民間觀光業務溝通之平台,特設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 ( 以下簡稱本會 ) ,並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會之職掌如下:

( 一 ) 本府觀光發展策略之指導事宜。

( 二 ) 協助本府觀光發展政策研擬事宜。

( 三 ) 觀光遊憩規劃、開發建議事宜。

( 四 ) 協助本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觀光活動之策劃及推動事宜。

( 五 ) 提供觀光相關事業及會展產業之諮詢服務。

( 六 ) 其他與觀光事務有關事宜。

三、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市長兼任;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;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,由市長就交通部觀光局、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、本府觀光傳播局、都市發展局、產業發展局、交通局、民政局、教育局、工務局、文化局等機關 ( 構 ) 首長或相關人員,及具有文化、經貿、外交、觀光專長之專家學者、觀光事業從業人員聘 ( 派 ) 兼之。

四、本會委員,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 ( 派 ) 之;任期中出缺時,得補行遴聘 ( 派 ) 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。

五、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,承主任委員之命,綜理會務。置副執行長一人,由執行長提請市長派兼之,襄理執行長綜理會務。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觀光傳播局派員兼辦,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研究員四人至八人,處理日常會務、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一般觀光業務之連繫協調工作。

六、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、觀光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。開會時,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,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,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,如未指定代理人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委員會議決議事項,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。

七、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相關事項,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專人擔任觀光事務聯絡人辦理。

八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
九、本會所需經費,由本府觀光傳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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